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原本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当保险事故发生且责任方无力赔偿或赔偿不足时,被保险人可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先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向责任方追偿。
代位求偿权的存在旨在保护保险用户的利益,防止因保险赔付而使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从而避免道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权分为物上代位和权利代位两种形式:
保险人补偿保险标的损失后,即取得对该标的的所有权。这种情况仅发生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下。
保险人在先行赔偿后,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这种权利不能超过保险人赔付的金额。如果保险人追偿到的金额小于或等于赔付金额,则归保险人所有;若追回金额大于赔付金额,则超出部分应偿还给被保险人。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它体现了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通过保险人的介入,使被保险人能够更有效地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