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这一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在这段时间内,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那么仲裁时效期间会重新计算。此外,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会中止,直到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因此,劳动者在发现其权利被侵害后,应尽快申请劳动仲裁,以免丧失维权的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