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包括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方面,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双方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是法律的价值选择之一,也是社会公德的体现。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期限等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达到双方对劳动权利、义务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只有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合同才能成立。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诚实、讲信用,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对方。诚实信用对于倡导诚实美德,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具有积极作用。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自由选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自主择优选择劳动者。
在用工单位提出用工计划建议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根据本单位对岗位的设置及其工作任务、工作量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
对单位行政人员已超编或满员的情况下,如需增加用工人数,应从紧从严核定用工计划,原则上应从本单位内部人员中调配。
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的用工、招用、待遇、考核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防止用工过滥和随意性、待遇不一。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劳动用工的法律框架,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