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例如《政府采购法》和《土地复垦条例》中规定的项目。
公开招标旨在确保透明度和公平性,保护国家利益,并促进竞争。有关必须公开招标的详细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