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平所犯的罪行包括:贪污罪:李建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公司资金14.37亿余元,其中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受贿罪:李建平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5.77亿余元。挪用公款罪:李建平挪用公款10.55亿余元,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 受贿罪的一种类型。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索贿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