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平所犯的罪行包括:
李建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公司资金14.37亿余元,其中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
李建平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5.77亿余元。
李建平挪用公款10.55亿余元,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
李建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纵容以赵文远(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综上所述,李建平所犯的罪行是 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