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在会计科目中通常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科目。这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关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 当期缴纳时:
借: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单位承担部分)
其他应收款——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2. 发工资时,把单位代交的部分收回,从职工工资中扣回时: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住房公积金
3. 如果当期未缴纳: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
贷:其他应收款——住房公积金
请注意,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科目分类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操作时需要参考当地的相关规定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