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签字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票据上的签名是指票据当事人亲自在票据上书写自己的姓名。签名应当是当事人的本名,对于自然人而言,即户籍或身份证上的名字;对于法人或其他单位、团体而言,则是其在工商登记注册中的企业名称或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
盖章是签名的变通方式,票据行为人可以通过在票据上加盖自己的印章来完成签章。盖章具有对照识别简便易行、外观形式固定的特点。
这是签名和盖章的结合,即在进行手书签名的同时,再行加盖印章。这种方式提供了“双重保险”,加强了票据的信用并促进票据的流通。
票据签章应遵循以下规则:
票据上的签章可以是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法人或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单位的盖章加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票据上的签名应为当事人的本名。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签章,但需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且仅承认显名代理。
票据签章具有独立性,即票据上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伪造、变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