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由 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此外,虽然存在关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各省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中央部门制定部门规章制度的描述,但这些并不改变法律制定权主要归属于立法机关的事实。因此,可以明确地说
宪法宣誓的规定是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体规定如下: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宪法宣誓制度的修订: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该决定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