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塘的征收补偿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标准: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国土房管局根据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说明书和方案后,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方案应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公告。
补偿标准如下:
按土地年产值倍数计算
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征用耕地、蔬菜地,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
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按土地原用途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其他补偿:
鱼塘坎按不同结构计算补偿,集体改田改土堡坎不予补偿。
动迁鱼塘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具体补偿金额可咨询当地拆迁办,不同地区补偿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补偿标准以当地政府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