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并寻求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诉讼实效期限为整整三年。这项规定意味着,倘若债权人未能在这个时间段内及时提起诉讼以追回所欠款项,依照惯例该行为将被视为对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而诉讼时效期限的起算日期则自权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自身权益遭侵害及负有相关债务的债务人之日开始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说明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债权人的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会因此消灭。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权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因此,欠款三年不起诉视为放弃。但是,如果债权人在时效期间内通过其他方式如催告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可能会影响诉讼时效的计算和结果。
建议债权人在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尽快采取法律行动,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