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的原则在不同领域和情境下有不同的内容,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明原则:
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证据的种类、收集、使用等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原则上由当事人承担,但法律也规定了一些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应旨在全面、客观地查明案件事实。
当事人有权自行收集和提供证据,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公证文书所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及其各项内容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或者曾经发生过的事实,而不是虚假或者伪造的。
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内容以及办理公证的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违反有关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以及其他接触公证事务的人员,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或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负有保密的义务。
公证人员不得为本人、配偶或其近亲属办理公证,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法律明确规定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例如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事实。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对证据进行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
法官应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
这些原则在不同法律体系和国家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它们共同构成了证明活动的基础和指导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