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转自诉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案。
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案)。
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不包括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
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不包括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
其他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如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
这些案件类型在自诉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被害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和解以及反诉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