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其他相关条款,以下退役士兵符合安置条件:
士官服满现役12年以上的;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的;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烈士子女;
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服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
因公致残评定为5级至8级的退役士兵;
复员士官;
自愿按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兵。
此外,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以下退役士兵也可以享受政府安排工作:
担任军士满16年的;
服役满18年的;
晋升(授予)一级上士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的。
建议符合上述条件的退役士兵,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安置方式,并咨询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了解详细的安置政策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