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返还诉讼费用: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但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已交纳的诉讼费不予退还。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按协议约定诉讼费承担,应办理的退费部分。
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办理50%的退费数额等情况。
总结:
法院在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案件移送刑事处理、中止诉讼或中止执行后恢复、部分胜诉部分败诉、调解结案以及撤诉等情况下,可以返还诉讼费用。具体退费比例和金额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院裁定进行确定。建议当事人在胜诉后及时申请法院退还诉讼费用,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