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的办理流程如下: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质权合同。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以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股权出质的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并作出股权质押决议。
股份公司股权出质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质押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需出具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复印件。
出质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
出质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工商管理机关登记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工商管理机关登记保管。
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