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失踪证明的程序如下:
失踪证明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
附上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提交申请书和证明材料,获取关于失踪开始时间的证明或依据。
携带上述所有材料,前往失踪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需要加盖公章。
持派出所出具的失踪证明,向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受理后,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通常为三个月。
公告期满后,若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现,法院将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并开具相关证明。
建议:
确保所有申请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
配合警方和法院的调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
耐心等待法院的判决和失踪证明的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