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有以下几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 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 因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 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书面认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四)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 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
(一) 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二) 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
(三) 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四) 首次执行案件因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全案)结案的。
人民法院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被申请人主张有该法第217条、或第260条所列之法定情形的,应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确有该情形存在的,应裁定不予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一) 申请执行人不具备申请执行资格;
(二)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严重错误等。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结案方式,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以确保案件合法、有效地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