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执法拘留的步骤如下: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
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形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
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总结:
异地执法拘留需要遵循以下步骤:通知当地公安机关配合、批准拘留并出示拘留证、通知家属或单位、送看守所羁押、处理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及无法通知的情形。这些步骤均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以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