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公告的股东减持情况包括:
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减持股份时,需要公告。
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减持股份时,也需要披露。
股东减持股票比例达到5%时,公司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且在发布公告后的两日内股东不能再自行买卖该股票。
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或增持股票时,即使不在十大股东之列也需要及时公告。
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股东在减持股份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