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老制服的佩戴规定如下:
夏服: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与口袋上沿平齐。
春秋服、冬服:
男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上衣左胸驳头装饰扣眼处。
女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与男式制服相同位置。
防寒服:法徽佩戴在左胸门襟与袖笼之间中央处,高度为第一纽扣与第二纽扣之间二分之一处。
法袍:法徽在制作时已经绣好,不再单独佩戴。
夏服:不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春秋服、冬服: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领带下沿应与皮带扣位置大致相当。
不同场合的领带选择:
紫红色审判专用制式领带一般用于重大会议、集体活动等场合。
蓝色审判专用制式领带一般用于审判、执行等公务场合(着法官袍开庭除外)。
穿着审判制服时,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
不得披衣、敞胸露怀、趿鞋、挽袖、卷裤腿和外露长袖衬衣下摆。
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
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上耳沿,后面不过衣领)、蓍胡须,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其他饰物。
除工作需要或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不得穿着审判制服从事与法院工作性质和工作人员品行不符的活动。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着装行为,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确保依法行使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