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在会见过程中应当监听的内容包括:
根据《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第二十二条,监狱应当监听罪犯的通话内容。如果通话中使用隐语、暗语或非规定语种交谈,并且不听劝阻,监狱应当中止通话,并视情节在一至三个月内暂停通话。
根据《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罪犯会见时一般使用普通话交谈。如果罪犯使用方言,现场执勤民警难以判断其通信过程中是否含有违规信息或使用隐语、暗语,应对之予以合法提醒和处置。
根据《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第九条,监狱必须实时监听并录音罪犯的会见内容,录音保存期一般为1年。中止会见的情形包括私传信件、物品,扰乱会见场所秩序,使用隐语、暗语或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发现携带或使用手机、录音、摄影、摄像设备,以及其他影响监狱安全、不利罪犯改造的情形。
根据《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律师与在押罪犯的通信自由和保密权。
综上所述,监狱在会见过程中主要监听和记录的内容包括罪犯的通话内容、会见过程中的对话,以及特定情况下(如律师会见)的通信内容。这些措施旨在维护监狱的安全和秩序,同时保障罪犯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