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拥有的权利包括:
指人民有权选举各级政府官员的权力,确保政府组成基于人民意愿,通过公正、公平、公开的选举过程反映人民选择。
人民对不称职或行为不当的政府官员进行撤换的权力,通过一定程序实现。
人民有权提出法律草案或政策建议,直接参与国家立法和政策制定过程。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
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等。
包括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保障妇女、退休人员和列军属、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的权利。
这些权利体现了人民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全面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