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羁押期限的计算方式如下:
拘留后最长不超过37天,其中包括14天的拘留期和7天的审查批捕期。
在特殊情况下,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原则上,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特定类型的复杂案件,如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以再延长2个月。
逮捕前的最长羁押期为37天。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达7个月(2个月+1个月+2个月+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
在侦查期间,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侦查羁押期限将重新计算。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法律修订和司法解释整理得出,具体案件可能因地区和案件性质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