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反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范围。也就是说,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只能是本诉的原告。当事人不增加也不减少,只是诉讼地位互换而已。
反诉与本诉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可以是法律上的牵连,也可以是事实上的牵连。具体表现为: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反诉应当在本诉案件受理后、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并且受诉人民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反诉与本诉应当使用同种诉讼程序。
反诉必须是针对本诉原告提出,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反诉虽然与本诉有密切联系,但本质上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不应当与反驳混淆。
反诉的诉讼时效与一般民事诉讼时效相同,原则上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提起反诉需要满足主体特定、具有牵连关系、提起时间、管辖与程序、诉讼请求、独立性和时效性等条件。这些条件旨在确保反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促进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