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 是指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这一定义包含两种主要情形:
犯罪嫌疑人根本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即犯罪嫌疑人对所有指控均予以否认,不提供任何有关犯罪行为的供述。
犯罪嫌疑人只供述自己的行为,但否认其主观上对所实施的是犯罪性质的行为具有明知,即犯罪嫌疑人承认实施了行为,但辩称不知道或不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
尽管存在“零口供”的情况,但侦查机关仍然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即使没有口供,只要证据确凿、充分,同样可以判定其有罪并予以相应的刑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