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三十周岁;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年龄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程序通常包括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