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户籍档案的方法可以总结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二条,全国档案工作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管理,具体问题可咨询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对于年代久远保存不完整的各类户籍档案,在分类立卷时可以在案卷内第一页作立卷说明,重新建立卷内目录索引以方便查找,不需按日期全部进行打乱,要保持原状装订。
常口档案是各派出所保存最完整的户籍档案,整理时较为简单,主要从常口档案的整理、目录索引的制作、案卷号的编写等方面进行。
暂口、出租房屋及居民身份证档案保存的较少,而且整理时较为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