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返外国人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注意事项:
当人民法院对犯罪的外国人作出驱逐出境的判决后,程序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启动。
如果驱逐出境是附加刑,则需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
判决后,人民法院将通知相关执行机关。
遣返的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
执行过程中需确保程序合法、公正,并充分保障被遣返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居留证件将被收缴。
执行机关必须查验其有效护照或其他替代护照的身份证件以及有效签证。
机票、车票、船票等费用由本人负担;如本人负担不了,由其本国使领馆负责解决;如使领馆拒绝承担或无使领馆,则由我国政府承担。
公安机关应按确定的期限立即执行。
出境口岸应事先确定,并就近安排。
执行机关需与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联系,通报被强制出境人员的情况。
执行人员要监督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并离境后方可离开。
从边境通道出境的,要监督其离开我国国境后方可离开。
遣返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进行。
以上步骤和注意事项旨在确保遣返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并保护被遣返外国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遣返的具体操作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