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裁定过程如下:
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附上相关材料,如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表、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罪犯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等。
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会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假释裁定书由审理案件法庭的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核签发,可以由法院直接宣告,也可以委托执行机关代为宣告。裁定书需要送达原判法院和服刑人所在交劳改单位的检察机关。
准予假释的裁定要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日期。考验期内一般不予减刑,被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
总结:
假释的裁定过程包括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材料、合议庭审理、裁定与宣告,以及假释考验期的确定和审判监督。整个过程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承担裁定和监督职责,确保假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