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分立是指民事和商事法律规范分别独立成法,民法典与商法典并存的制度。以下是一些支持民商分立的主要理由:
商法规范直接源于调整特殊的社会经济关系,即商业活动及所产生的商事关系。这些关系具有其独特的性质和规则,需要单独的法律体系进行调整。
自罗马法以来,尽管各国尚未制订民法典,但民商分立已经作为一种客观现实而存在。商法规范在法典化之前,已经逐渐发展起来,形成了独立的法律传统。
在近代各国制订民法典之前,民商分立实际上已经存在。立法者根据当时社会经济关系的特点,需要构建一个清晰的私法体系,而民商分立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
民法规范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商法规范则主要调整商人阶层的法律,具有与民法规范不同的特点和功能。例如,商法规范中包含了诸如无限责任、有限责任、票据背书等独特的制度。
在中世纪的商业关系中,由于贸易倾向于采取严格的特许主义,商法只能适用于商人阶层,不能普遍适用于社会。这为商法典与民法典分立准备了物质基础和客观条件。
随着商业市场的繁荣和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商法的内容和形式越来越强大,制定一部统一的规范商事规范的法律变得尤为重要。民商分立有助于更好地适应这一趋势,促进商法的发展。
民商分立制能够确保商业案件得到专业化的审理,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专门的商事法院和法官能够更好地保护商业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综上所述,民商分立是近代私法体系发展的产物,它反映了社会经济关系的特殊需求,并适应了时代发展的趋势。通过民商分立,可以更好地调整商业关系,保护商人利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