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包括实体法的公正和程序法的公正。这是司法活动的性质和法的内在精神要求的。
包括法律对全体公民平等、公民依照法律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受法律的追究。
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排除主观想象、分析和判断的依据,严格按照法律的标准和尺度审理案件。
包括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分别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统一行使,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统一的国家需要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制来维护,国家的统一必然要求法制的统一。
保障人权已成为我国诸多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重要内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等的监督。
司法民主原则是司法公正、平等、事实依据和法律独立的体现。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
要求在司法机关的一切活动中都要尽最大努力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权利。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我国司法活动的基本框架,旨在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合法性和独立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