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主要分为 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两种。
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工伤鉴定标准共分10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
护理等级鉴定。
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
旧伤复发的确认。
工伤与非工伤的界定。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
这些鉴定内容有助于确定工伤职工的工伤等级,进而进行相应的工伤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