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侦查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的活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且应当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
侦查人员可以依法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地点可以是现场、工作单位、住处或其他地点。在必要情况下,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检查。在必要时,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进行勘验、检查。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等案件,根据侦查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包括现场勘查、检验、侦查实验、调查访问、辨认、讯问、询问、通报等。
包括追踪、堵截、搜索、守候、通缉等。
包括拘传、拘留、逮捕、搜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这些措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正当性和有效性。同时,侦查机关在采取侦查措施时,也必须尊重和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