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并非平均分配地土,而是封建王朝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主要实施于北魏至唐朝前期。
北魏统一北方后,由于长期的战乱,人口凋敝,土地荒芜,土地兼并的现象十分严重,影响了赋税的征收。太和九年(485年),北魏孝文帝依照汉人李安世的建议,颁布均田令,其主要内容有:
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 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至唐中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空前盛行,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地转化为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稀少,政府已无地授田。同时,唐政府对原来授田的农民横征暴敛,农民不堪忍受,或纷纷逃亡,或出卖土地而投靠贵族官僚地主为佃客。唐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最终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