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用传唤: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不需要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讯问,但必须出示相关证明文件。传唤和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并且不得以连续传唤或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在特定情况下直接拘传
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须经过传票传唤。
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适用拘传措施时,应由本案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令其随票到庭。如果被拘传人拒绝随票到庭,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其到庭。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综上所述,在已经确定犯罪嫌疑人、不需要逮捕或拘留的情况下,以及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不用传唤而直接采取拘留或拘传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直接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