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包括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延期也不得超过12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按照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27~7个月的本人工资。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例如,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职业康复的,可以享受职业康复待遇,包括康复期间的医疗费用、康复器具配置费用等。
这些待遇体现了对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以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要求。具体的待遇标准和政策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机构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