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扰民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标准如下:
晚22点至次日早6点,一类生活区域噪声限值50分贝以上,二类生活区域噪声限值65分贝以上。
晚11点至次日早7点,噪声限值高于80分贝。
昼间一般区域噪声限值55分贝以上。
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噪声限值50分贝以上,夜间噪声限值40分贝以上。
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昼间噪声限值55分贝以上,夜间噪声限值45分贝以上。
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商业金融、集市贸易等对噪声排放有特别要求的区域,昼间噪声限值65分贝以上,夜间噪声限值55分贝以上。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产生与环境不相适应的噪声排放且导致居民被干扰的后果,可以认定为噪音扰民。
鉴定步骤:
将测量结果与上述标准进行对比,判断是否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
是否存在特殊情况,如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并参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了解受影响的居民意见,综合判断是否构成扰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等相关条款。
通过以上步骤和依据,可以较为准确地鉴定是否构成噪音扰民,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