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的限制。
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或限制,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保障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及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包括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以及受教育、科研、文艺创作等文化活动的自由。
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保障家庭和儿童的权利。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人、老年人、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宪法通过这些规定全面保障公民的基本尊严和自由,确保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能够享有应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