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级伤残的判定主要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以下是具体的判定标准: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精神障碍或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双侧大部分面瘫;
偏瘫(肌力4级以下);
截瘫(肌力4级以下);
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头面部损伤: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一眼球缺失或萎缩;
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
双眼偏盲;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
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咽或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
上颌骨或下颌骨缺损达1/4;
上颌骨或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
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颈部及胸部损伤:
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
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食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食管炎;
颏颈粘连(中度);
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工伤七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包括:
偏瘫肌力4级;
截瘫肌力4级;
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或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²,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²;
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全身瘢痕面积≥30%;
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一足1~5趾缺失;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一前足缺失;
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下肢伤后短缩>2cm,但<3cm>
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判定流程
通常由专业的医疗机构或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提交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