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是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具体来说,一般是指1949年10月1日(含)之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后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离休人员通常享受较高的待遇,包括:
离休人员继续享受与在职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离休人员享有优越的医疗保障,医疗费用通常由财政负担。
如车马费、保姆费等,这些费用在有关单位无力承担的情况下,也可由财政负担。
离休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统称为离休干部。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
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
在敌占区从事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
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但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可以达到6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年龄。
离休制度是中国针对已退出工作岗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设立的一种较优越的社会保障措施,也是涉及干部政策的一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