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加班时间超过法定规定的每月36小时时,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若问题仍无法通过协商或投诉解决,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安排加班应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用工单位违反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应保留相关加班证据,以便在需要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