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活动通常被定义为非法的经济活动,国家对此采取了法律手段进行打击和限制。以下是传销国家不直接全部端掉的原因:
国家已经制定了《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并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犯罪行为。
传销活动具有组织严密、行动诡秘、杀熟、洗脑、高额返利、商品价格虚高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警方在打击传销时面临取证难、调查难等问题。
某些传销组织可能给当地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如税收、就业等,地方政府可能出于经济考虑,不会积极打击。
国家可能认为打击传销会破坏某些行业的生态平衡,通过宏观调控,间接管理行业发展。
传销活动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国家需要在打击犯罪与维护社会稳定之间找到平衡点。
要认定传销行为构成犯罪,需要收集足够的证据,这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困难。
打击传销需要多个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商业银行等部门的配合,协调工作可能存在挑战。
综上所述,国家并非不管传销,而是采取法律手段、协调各部门力量,在打击犯罪与维护经济秩序、社会稳定之间寻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