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信息和监管通常由以下部门负责:
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的指导和监督。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内,具体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给予指导和协助,并有权对业主委员会的账目进行审查。
作为基层政府机构,对业主委员会的账目进行监督和审查。
可聘请专业会计师对业主委员会的账目进行审计。
业主委员会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如果您需要查询业主委员会的信息或对其行为有疑问,建议联系上述部门进行咨询或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