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的销毁应当遵循以下规定和流程:
一般情况下,公司注销后,公章通常不回收,由股东自行处理,但需要到公司印章登记的公安机关注销掉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应。
如果公司的公章是由制发机关制发的,企业在注销时可将公章交由制发机关销毁。
若没有制发机关,企业可自行销毁,但公安机关不受理注销企业的公章销毁业务。
非公司制企业(如合伙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时,需要同时将印章交予工商部门。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将公章交还至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进行销毁。
在办理注销手续时,需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如注销登记通知书、清税证明、开户许可证、印鉴卡、法人身份证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等。
建议
及时办理:在公司注销过程中,应及时办理公章的注销手续,避免遗漏。
合规操作:不得私自保留或私自销毁公章,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选择指定单位:将公章交还至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或制发机关进行销毁,以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