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债什么意思(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9-07 08:19:51    

刘某自行开办了一家高档肉铺,2年后跟张某结婚,共同经营肉铺,日子过得还算富足。一天,财务告知刘某,公司账务不正常,经深入调查发现,刘某的丈夫张某经常挪用公司的钱,并且在借贷公司欠下200多万债务,不久就有人上门要债,并将家里值钱的东西都搬走了。刘某提出要离婚,张某表示:离婚可以,肉铺共同财产,要求平分;债务是共同负债,要求共同承担。

共同负债


*所有案件相关人员均采用化名

[东霖法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共同偿还,对婚姻双方的权益影响极大。弄清楚何为“夫妻共同债务”,意义重大。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作为共同债务人,以夫妻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的全部,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

刘某是否应该共同偿还丈夫欠下的债务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逻辑如下:

(1)夫妻有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具体方式不限于书面,实践中可通过微信、电话录音、短信、邮件等方式进行判断),为夫妻共同债务;


(2)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且未与债权人约定系个人债务、或债务人不知其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即使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仍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担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例如大额借贷、赠与、不动产买卖等),债权人主张系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需对该债务的用途进行举证,如能证明债务的形成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大概意思:①夫妻双方知晓并认可的债务;②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的债务(明确表示个人承担的除外)③债权人能举证证明是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意思表达;或者共同支配;或者成为共同财产;或基于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核心是夫妻双方的“共同”。

现实中常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产生争议,那么如何判定系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呢?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应指: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费教育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判定是否符合上述标准外,法官可能还会综合考虑夫妻感情、夫妻家庭背景(职业、夫妻收入、消费习惯等)、债务金额等情形,认定债务是否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专门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限进行了规定,即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都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有权单独处理,在未与相对人明确系其个人意愿的前提下,无论夫妻另一方对该行为是否知晓承认,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共同担责。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专设了条款以尊正婚姻双方的意思自治,该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简单理解就是书面约定婚后收支均为AA制的除外。


这个案件中,刘某事先完全不知晓该债务的存在;该负债用于偿还赌资,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开支”;并且,刘某并未共同支配该借贷的用途,也未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因此被认定为不属于共同债务。肉铺作为刘某个人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200万债务,为个人负债,由张某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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