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和身份法上的形成权。财产法上的形成权,是指依附于物权、债权等财产权而产生的形成权,如债权的撤销权、变更权等。身份法上的形成权,主要是指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形成权。身份法上的形成权一般都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其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纯粹身份上的形成权,包括婚约撤销权、解除婚约权等;二是身份财产上的形成权,包括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抛弃、遗产分割权等。此种形成权尽管是基于身份而产生的,但它与财产还是有着密切的联系。
(2)法定形成权和约定形成权。这是依据形成权的产生原因所作的分类。法定形成权,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形成权,大多数形成权都是法定形成权。约定形成权是指基于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而产生的形成权,如双方约定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无论是法定形成权还是约定形成权,其行使的效力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只不过是在约定的情况下,形成权产生的原因和行使的条件以及行使的期限等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3)非通过诉讼而行使的形成权和通过诉讼而行使的形成权。这是根据形成权行使的方式所作的分类。所谓非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是指通过权利人单方行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一般的形成权都是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而使形成权发生效力。所谓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是指形成权必须到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的确认才能发生权利变动的法律效果。例如,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经过法院的确认,才能最终使合同撤销。法律之所以规定某些形成权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一方面是因为这些形成权对第三人意义重大,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