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出于共同自愿,没有强迫成分。
当事人有权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以及约定仲裁程序中的相关事项。
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保障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平等地行使权利,包括陈述事实、进行辩论、提供证据和聘请律师等。
仲裁应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当事人应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仲裁通常不公开进行,除非当事人协议公开,且不涉及国家秘密。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我国仲裁法的基础,确保了仲裁的公正性、独立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