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是指 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这类案件是指只有在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虐待案(刑法第260条),侵占案(刑法第270条)。
这类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具体包括一般伤害案、公然侮辱、诽谤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军婚案、虐待案、遗弃案等。
这类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未予立案侦查或起诉的案件。
自诉案件的特点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经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类案件不能调解但可以和解,三类案件都可以撤回起诉,由法院审查。被告人还可以向自诉人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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