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保全违法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申请保全复议的,需要说明正当、合法理由,并提交充分证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部门作出的具体性保全裁定错误,即认为具体的执行实施行为错误(如超标的保全查封、扣押、冻结),可以向采取具体保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案外人若认为立案、审判部门作出概括性保全裁定载明的保全财产信息错误(并非被告财产,而属案外人财产),或者认为执行部门错误保全查封、扣押、冻结了并不属于被告而属于案外人的财产,可以向采取具体保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
若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和保全行为并无异议,而是认为被保全的标的物会影响被保全人正常生产生活的,或者有更适合保全的财产的,被保全人可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法院进行变更(亦称为置换)。
被保全人未在保全阶段提起救济程序,或提起救济程序未得到支持的,在案件审理完毕后,如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驳回了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起诉,被保全人还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赔偿。
可以先与保全人或保全机构协商解决,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沟通,协商解决损失赔偿事宜。如果达成赔偿协议,可以签订书面协议,保留相关证据。
如果协商无果,或者保全人或保全机构无法承担赔偿责任,被损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在诉讼中,被损害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错误保全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并要求对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错误保全行为是由于保全人或保全机构的违法行为导致的,被损害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责令保全人或保全机构赔偿损失。
以上救济措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建议。